拳击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细则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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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691 | 回复0 | 2023-6-26 16:00:1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拳击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细则(试行)

   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拳击项目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,确保四川拳击项目赛事活动公平、公正、安全、有序开展,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体育总局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》、《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》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  在四川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适用本意见。由四川省拳击协会主办、参与主办、指导举办的各级各类拳击赛事适用本《细则》。

    各市州拳击项目主管部门或拳击协会、拳击俱乐部等可根据本《细则》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。

    赛事活动组委会可以依据本《细则》,制定实施各项拳击赛事的赛场行为管理规范。

    参加拳击赛事活动的运动员、教练员、裁判员、运动队工作人员、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、观众等群体应当遵守本《细则》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。

    拳击项目体育赛场行为管理坚持引导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,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及时、适当的原则。

    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

(一)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赛事活动,积极营造健康向上、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。

(二)负责赛事活动统一管理,科学制定组织计划,落实实施方案。根据需要组建竞赛、保障、宣传、服务、医疗、反 兴奋剂、纪律检查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,合理布置任务分工,协调赛区各组织机构,监督指导赛区活动,强化制度建设。

(三)保证场地、器材、音响、灯光、电子屏、标识以及通讯、交通、安保、安检、消防、救护、应急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,确保比赛顺利举行。

(四)实行票证管理,加强赛场安全工作。规范赛场进出秩序、加强观赛环境管理,严禁在赛场出现危险品及可能破坏赛场秩序的、不文明不健康、有侮辱性或谩骂性或任何“藏独”、“疆独”、“台独”、“法轮功”等破坏民族团结、分  裂国家、反社会倾向的言论、旗帜和标语,防止打架斗殴、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。

(五)严格实施本《细则》及相关管理规范,加强赛事活动各项安全保障工作,制定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,确保比赛顺利进行。

第七条 运动员应当:

(一)热爱祖国,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。

(二)弘扬体育精神,顽强拼搏、团结协作,遵守规则、公平竞争,尊重裁判、尊重对手、尊重观众。

(三)遵守《反兴奋剂条例》及相关法律规定,严禁使用兴奋剂。

(四)对比赛判罚有异议时,按规定程序申诉,尊重和遵守最终复议结果。

(五)从自身做起,塑造拳击运动员正面形象,弘扬正能量,积极宣传拳击运动。

第八条  教练员应当:

(一)科学合理安排赛前训练和参赛事宜,提高临场执教能力,包括对赛场的综合评判、整体把控、临场应变等能力。

(二)教育、引导和督促运动员遵守竞赛规程和规则,对场上不文明言行及时制止和教育。

(三)遵守《反兴奋剂条例》及相关规定,严禁组织、强迫、欺骗、教唆、协助运动员使用兴奋剂。

(四)对比赛判罚有异议时,按规定程序申诉,尊重和遵守最终复议结果。

(五)从自身做起,树立拳击教练员良好形象,提高综合素质,要有大局观念,维护拳击运动的荣誉。

第九条  裁判员应当:

(一)熟练、准确掌握并运用拳击项目规则执裁。

(二)实事求是,严肃、认真、公正执裁。

(三)对场上不文明言行及时制止并有权进行现场判罚。

(四)从自身做起,努力学习提高业务能力,塑造高素质拳击裁判员形象。

(五)廉洁自律,恪尽职守,遵守工作规范,坚守职业道德。

第十条  运动队工作人员应当

(一)服从赛事组委会、运动队管理,以运动员为中心,积极做好运动队服务保障相关工作。

(二)遵守《反兴奋剂条例》及相关法律规定,不得阻挠兴奋剂检查,不得实施影响兴奋剂采样结果的行为。

第十一条  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应当:

(一)服从赛事组委会的指挥和调配,严谨高效,热情周到,认真做好赛事活动组织相关工作。

(二)廉洁自律,恪尽职守,遵守工作规范,坚守职业道德。

第十二条  观众应当:

(一)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维护赛场正常秩序,配合安检,遵守观众席秩序,在指定座位就坐,有序进场和离场,按 照赛事要求和工作人员的引导拍照、录像,比赛过程中不使用闪光灯。

(二)保持赛场公共环境卫生,遵守社会公德,禁止吸烟及乱扔杂物,禁止攀爬、翻越围栏、栏杆及防护架等。

(三)文明理性观赛,严禁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,严禁醉酒进入赛场,严禁起哄或向赛场内投掷杂物,严禁侮辱谩骂、围攻运动员、教练员、裁判员和相关工作人员,严禁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,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比赛秩序。

(四)注意保护个人及被监护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

(五)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。

第十三条  运动员、教练员、裁判员、运动队工作人员、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,由赛事组委会和四川省拳击协会,按照各自职责权限,视情况依纪依规处理。

教练员、裁判员、运动员、运动队工作者、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,视情况采取赛内警告、通报批评、取消比赛成绩、停赛、禁赛、取消注册资格、禁止从事与拳击有关的活动等处罚。

(1)弄虚作假等虚假比赛行为;通过行贿受贿、自行或指使运动员消极比赛、违规干扰比赛进程等实现操纵比赛或影响比赛结果的行为;

(2)以诋毁、谩骂、吐唾沫、打手势等不文明、不道德 的言行侮辱、侵犯其他人员,以推、撞、击、打、踢、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其他人员等行为;

(3)以占据场地等形式故意干扰、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, 干扰执裁,不服从判罚,攻击裁判员,拒绝领奖,不尊重观 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;

(4)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,给予他人财 物或非法索取、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;

(5)无故弃权或停赛、罢赛,或在赛事活动期间酗酒、 赌博、闹事等行为;

(6)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等行为;

(7)因疏忽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不良社会影 响的行为;

其他违背体育道德、违反公序良俗、违反赛风赛纪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的言行。

第十四条  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,按国家有关反兴奋剂规定和法律进行处罚。

第十五条          运动员、教练员、裁判员、运动队工作人员、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等对处罚有陈述权和申辩权。对处罚不服的可向赛事组委会和四川省击协会申诉,认定原处罚 有误的,应当立即予以纠正。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
第十六条  运动员、教练员、裁判员、运动队工作人员和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或触犯刑事法律的,由赛事组委会依法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十七条         观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赛事组委会配合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做出相应处罚:

1、强行进入比赛场地的;

2、违反规定,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;

3、展示侮辱性标语、条幅等物品的;

4、辱骂、围攻裁判员、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;

5、向场内投掷杂物,不听劝阻的;

6、扰乱赛场秩序的其他行为;

7、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;

第十八条  各级协会和赛事组委会如在赛事活动组织中出现重大事故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,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。

四川省拳击协会将建立信用记录和“黑名单”机制,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,上报四川省体育局依法依规联合采取行政约束和惩戒措施。

第十九条  参加赛事活动的各有关方面应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充分发扬四川体育精神,共同遵守赛场行为规范,维护赛事活动秩序。

第二十条  赛事组委会、四川省击协会将在赛事组织过程中对违规行为进行音视频采集。

第二十一条 本《细则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依据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》、《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》进行修订。

四川省拳击协会

2022年1月21日

附:《运动员、教练员赛场行为规范》

运动员、教练员赛场行为规范

热爱祖国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;

言行得当,不得违背体育精神;顽强拼搏,不得消极懈怠;

团结协作,不得松散内讧;

公平竞争,不得弄虚作假;

干净纯洁,不得使用兴奋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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