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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比于一审判决书语焉不详的文字(因一审庭审细节和证据并未公布,但律师知道),二审各种细节的披露,显示的事实其实对于欢更为不利。 只不过检察员更像是于欢的辩护律师,而于欢的辩护律师更像是非专业人士,东拉西扯胡搅蛮缠(什么车辆无牌照;什么车里是不是有工具; 什么刀身上没写用途,有多少刀上写用途?没写用途就不会是管制刀具了?什么于欢年轻没练过刀法,出刀捅不准,捅不准咋都是要害处啊,年纪大的就练过刀法?什么为何不去中医医院救治。严重的创伤急救,谁愿意去看中医啊,人民医院距离也远不了多少,大晚上的),受害方代理人表现最好,观点犀利,更像是公诉人。
1、除了于欢自己坚持说4、5个乃至7、8个人围殴他(又说不清怎么打的,衣服上没有被打印记,于欢的说法是自己在派出所把印记打扫干净了),包括苏银霞,所有证人证言都没看见殴打,执法记录仪视频也没显示殴打,用椅子“杵”不存在;播放黄色录像也不存在;(死者)杜某自己驾车就医、在医院吵架,是谣言。事实上是别人开车,没到医院时杜某已经出血性休克了。
2、检方认为:追债人的目的是要钱不是伤害对方的身体,于欢动刀时追债人不存在对于欢的明显暴力攻击(只是想让于欢坐到沙发上,拉、拽、搂脖子,于欢挣脱后,追债人不过是想继续拉拽,这时于欢动刀),屋内的人知道警察就在屋外(透过玻璃幕墙能看见警车一直没动警灯一直闪烁)。检方也同意一审法院认为的"生命健康权现实危险性较小",只是认为一审忽视了人格尊严、人身自由的侵害(其实一审判决并未忽视)。
检方另一方面却又得出结论: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,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存在,而且不断累积升高,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。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,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。
检方如何推理出:不法侵害不断升级、如果于欢当时不动刀,面对的境况会更加危险? 怎么个更加危险法?
生命健康没有危险性,就算从侮辱这种不法侵害方面考虑,也得不出会更加升级的结论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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