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检透风: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正当性!

9
回复
315
查看
[ 复制链接 ]

1181

主题

396

回帖

3945

积分

论坛元老

积分
3945
2023-10-18 15:33:2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
这个信息可靠吗?真是这样一审判决会出现逆转。
收藏
送赞
分享
使用道具
举报

0

主题

425

回帖

10

积分

新手上路

积分
10
2023-10-18 15:34:24 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

举报

d1.gif
回复
使用道具
举报

0

主题

416

回帖

10

积分

新手上路

积分
10
2023-10-18 15:35:24 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

举报

防卫正当性,是啥意思,有这说种法吗?   意味着有罪还是无罪?   

二审检方说的是: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。我认为这就是句春秋笔法的漂亮话、废话。(防卫明显过当,除非是难以预料的意外,就不能说他完全是防守性质了。)

一审判决当然也认为于欢行为是对方过错引起的,也就是具有防卫性质,所以才因此给于欢从轻了(死刑降到死缓,死缓降到无期)
回复
使用道具
举报

0

主题

436

回帖

10

积分

新手上路

积分
10
2023-10-18 15:35:50 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

举报

最高院认为,于欢具有防卫性质,但过当。可以适当减型或免型。

最高检还认为,一审调查不全面,适应法律存在错误。

个人认为一审的确存在错误,一是过于强调防卫的及时性,过于强调对方没有使用工具,二是没有考虑对人格的极端侮辱也是可以进行防卫的充分条件,没有考虑于欢及母亲可能遭受的更大伤害。
回复
使用道具
举报

0

主题

461

回帖

10

积分

新手上路

积分
10
2023-10-18 15:36:45 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

举报

这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,最高检的说法还是比较公正的。但个人认为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还是有缺憾的,不能充分体现正义性,如果于欢最终被免于型罚,个人会认为正义性得到充分体现,但这样的体现得益于公众的监督。
回复
使用道具
举报

0

主题

410

回帖

412

积分

中级会员

积分
412
2023-10-18 15:36:58 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

举报

我们分析的不错
那种情形法律是允许实施防卫的
回复
使用道具
举报

0

主题

409

回帖

403

积分

中级会员

积分
403
2023-10-18 15:37:30 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

举报

相比于一审判决书语焉不详的文字(因一审庭审细节和证据并未公布,但律师知道),二审各种细节的披露,显示的事实其实对于欢更为不利。 只不过检察员更像是于欢的辩护律师,而于欢的辩护律师更像是非专业人士,东拉西扯胡搅蛮缠(什么车辆无牌照;什么车里是不是有工具; 什么刀身上没写用途,有多少刀上写用途?没写用途就不会是管制刀具了?什么于欢年轻没练过刀法,出刀捅不准,捅不准咋都是要害处啊,年纪大的就练过刀法?什么为何不去中医医院救治。严重的创伤急救,谁愿意去看中医啊,人民医院距离也远不了多少,大晚上的),受害方代理人表现最好,观点犀利,更像是公诉人。

1、除了于欢自己坚持说4、5个乃至7、8个人围殴他(又说不清怎么打的,衣服上没有被打印记,于欢的说法是自己在派出所把印记打扫干净了),包括苏银霞,所有证人证言都没看见殴打,执法记录仪视频也没显示殴打,用椅子“杵”不存在;播放黄色录像也不存在;(死者)杜某自己驾车就医、在医院吵架,是谣言。事实上是别人开车,没到医院时杜某已经出血性休克了。

2、检方认为:追债人的目的是要钱不是伤害对方的身体,于欢动刀时追债人不存在对于欢的明显暴力攻击(只是想让于欢坐到沙发上,拉、拽、搂脖子,于欢挣脱后,追债人不过是想继续拉拽,这时于欢动刀),屋内的人知道警察就在屋外(透过玻璃幕墙能看见警车一直没动警灯一直闪烁)。检方也同意一审法院认为的"生命健康权现实危险性较小",只是认为一审忽视了人格尊严、人身自由的侵害(其实一审判决并未忽视)。

检方另一方面却又得出结论: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,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存在,而且不断累积升高,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。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,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。

检方如何推理出:不法侵害不断升级、如果于欢当时不动刀,面对的境况会更加危险?  怎么个更加危险法?      
生命健康没有危险性,就算从侮辱这种不法侵害方面考虑,也得不出会更加升级的结论啊。
回复
使用道具
举报

1184

主题

426

回帖

3990

积分

论坛元老

积分
3990
2023-10-18 15:38:17 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

举报

如果没有殴打、侮辱情节,仅仅是因为纠纷而限制人身自由,这样限制在屋里时间不过是半小时,根本不算违法犯罪。

检方明显迫于民意为于欢开脱,说于欢捅第一个人后,后3个被害人(仅仅)因没有及时走开(这3人之前并没有打骂侮辱于欢和其母亲),所以维持了不法侵害(限制自由),意思是于欢捅这3个人也是必要的(哪怕其中一个是从背后捅的),是为了解除人身自由限制。

于欢动刀后,显然没遭到对方报复攻击,一个人被捅后,面对26厘米长的尖刀(屠宰刀),事情性质已经大变,后3个被害人不可能想继续做原来的事(想让于欢坐到沙发上),3人没有及时走开,要么就是没来得及跑开,要么不过就是为了面子在于欢和同伴面前显示自己勇敢,不跑而已。于欢已经捅了一个人,已经说明于欢真敢下刀,后3人不跑,不会是认为自己比杜某更可怕于欢不敢捅,或者自己敢于承受于欢的刀捅;显然,他们不是没来得及跑开,就是认为于欢没必要、不太可能捅自己,所以自己不能表现得像个胆小鬼。等想跑时已经来不及了。

于欢捅后3人的必要性,我觉得检方的理由牵强。尤其是视频显示,后两个被害人被捅之前没有任何威胁于欢的动作。
回复
使用道具
举报

0

主题

443

回帖

10

积分

新手上路

积分
10
2023-10-18 15:38:42 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

举报

二审检方不过是玩文字游戏,说遭遇不法侵害时,公民有自卫的权利,而且强调了除了生命健康权,侮辱、限制自由也是不法侵害。
没错,遭遇任何不法侵害,人都应该有权自卫,哪怕侵害程度很轻也有权自卫。但二审检方这种说法,会给一些人一种错觉,遭到侵犯,自卫是正当的,所以就是正当防卫。

其实,不要用文学方式去理解正当防卫。 有防卫的权力,也可以说去防卫是正当的,但不等于你的具体防卫行为就必然是正当防卫。 正当防卫是法律概念,要满足特定的要素。
回复
使用道具
举报

0

主题

406

回帖

10

积分

新手上路

积分
10
2023-10-18 15:38:51 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

举报

相比一审判决(实际上一审检方起诉的是故意杀人罪,法院把罪降为故意伤害罪,其实严重后果的防卫过当,罪名就是故意伤害罪),二审检方把前几天的侵害加进来了,把于欢方渲染得更情有可原,这个自然满足网民的感觉,也为给于欢减刑做铺垫。
当然网民不愿意去注意苏云霞用假公章借高利贷,苏云霞用自己房屋做抵押借高利贷,被人追债时,苏以找不到房本为理由,房屋无法操作。这个会不会激化矛盾? 于欢都说追债人以前不是现在这样的。

其实,二审检方和一审法院都认为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,后果明显严重这一条要素就躲不掉。只不过二者对“紧迫性”看法不同,一审认为“于欢动刀捅死一人捅伤3人这一行为不具有现实紧迫性”;而二审认为“于欢动刀捅死一人捅伤3人这一行为有紧迫性,不捅,自己会非常危险”。

感觉,二审检方的看法,还不如一审法院看法站得住脚。
回复
使用道具
举报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  

本版积分规则